****2024年8月份普混煤(礦方直采)詢比價采購公告
一、項目簡介
****(簡稱“采購人”)擬對8月份普混煤通過“詢比價(逆向競拍)”的方式進行采購,特發(fā)布本采購公告,現(xiàn)征集合格資質的供應商對本采購項目進行公開報價。
二、項目概況、采購范圍
1.項目概況
****裝機2x660MW,位于**省**市**縣銅城村,距縣城15公里,廠址北側距304省道崇-安公路直線距離約1公里,縣城距省會**420公里,距**國際機場280公里。
2.招標范圍:
采購數(shù)量:60000噸。
合同期限:2024年8月-2024年8月31日。
質量要求:要求礦方直發(fā),到廠驗收,不接收摻配煤,煤質參數(shù)滿足如下要求。
熱值(Qnet.ar)≥4500kcal/kg;
全水分(Mar)≤17%;
空干基硫分(St,ad)≤0.75%,
收到基灰分(Aar)≤25%;
收到基揮發(fā)分(Var)≥20%;
灰熔點軟化溫度≥1270℃;
微量元素指標需符合中華人民**國《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 ≤0.3%,氟(Fd) ≤200μg/g。
運輸方式:汽運入廠。
三.報價及質量指標要求
1、報價人必須嚴格按照詢價人對標的物的具體要求進行報價,實際結算實行“以質論價”,供應熱值應滿足4500kcal/kg要求,低于4500kcal/kg時,計算公式為:
(1)Qnet.ar≥4500kcal/kg時,結算單價=Qnet.ar×(基準價)元/千卡﹒噸。
(3)當4500kcal/kg>Qnet.ar≥44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1元/千卡﹒噸。
(4)當4400Kcal/kg>Qnet.ar≥43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2元/千卡﹒噸。
(5)當4300kcal/kg>Qnet.ar≥42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5元/千卡﹒噸。
(6)當Qnet.ar<42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1元/千卡﹒噸。
(7)如當日收到基低位發(fā)熱量低于3500kcal/kg,買方有權對該車或該批次拒收或0元結算,不予退回。
(8)其它煤質參數(shù)計算條款:
1、需方對供方根據(jù)日綜合采樣結果,按照如下比例在當月結算煤款中進行扣除:
(1)當0.9%>硫分(St,ad)≥0.75%時,當日供應量×-5元/噸;
(2)硫分(St,ad)≥0.9%,每上升0.1%,當日供應量×-10元/噸;
(3)全水分(Mt)≥17%,當日供應量×-10元/噸;
(4)收到基灰分(Aar)≥25%時,每升高0.1%,當日供應量×(25%-Aar)×0.1元/噸;
(5)收到基揮發(fā)分(Var)≤20%時,每下降0.1%,當日供應量×(Var-20%)×0.1元/噸;
(6)以上數(shù)據(jù)在當月加權數(shù)據(jù)超限時不再重復扣除。
2、報價人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響應報價數(shù)量,中標后若因報價人原因導致供應量無法完成時將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違約賠償。當月合同兌現(xiàn)率在90%以上的,屬正常履約,若因供方原因導致合同兌現(xiàn)率<90%時,需方根據(jù)兌現(xiàn)情況進行相應違約賠償,從結算煤款中扣除,若因生產或其他不可抗力客觀原因經認定后可不予賠償。
兌現(xiàn)率范圍(%) | 違約賠償公式(含稅) |
90% | 無 |
80%<90% | (合同量×0.9-履約量)×2元/噸 |
70%<80% | (合同量×0.9-履約量)×4元/噸 |
60%<70% | (合同量×0.9-履約量)×6元/噸 |
50%<60% | (合同量×0.9-履約量)×8元/噸 |
到貨率<50%以下 | (合同量×0.9-履約量)×15元/噸 |
中標后報價人必須對供應熱值于前一日進行預報,當預報熱值與實際熱值出現(xiàn)嚴重偏差時,按照以下條款進行進行違約賠償,當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500大卡,按2元/噸進行違約賠償;當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800大卡,按3元/噸進行違約賠償;當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1000大卡,按4元/噸進行違約賠償。
4、確定中標單位與中標數(shù)量后,需方原則上對中標單位根據(jù)標煤單價報價由低到高的排序進行優(yōu)先供應安排,價低者可以依據(jù)自身情況增量供應,直到滿足需方需求量為止。
四、供應商資格要求
1.資質要求:必須是煤炭生產企業(yè),必須提供《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接受貿易煤。
2.財務要求: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3.業(yè)績要求: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至少有1個普混煤供應業(yè)績(以提供的服務合同及財務發(fā)票復印件為準)。
4.信譽要求:在近三年內(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不存在騙取中標、嚴重違約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未被列入中國****公司****集團有限公司禁用供應商名單;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無異常記錄。
四、報名
凡滿足資格要求并有意參加本采購項目的供應商,請在“中國電建集中采購電子平臺”(http://ec.****.cn)在線報名,不接受現(xiàn)場報名。
報名截止時間:2024年8月6日17:00。
如遇網(wǎng)上報名問題可向系統(tǒng)管理員咨詢(電話:****274006轉06)。
五、報價
參與報名的供應商,經采購人資格審核通過后,方可參與報價。報價截止時間:2024年8月9日10:00。
請于報價截止時間前登錄“中國電建集中采購電子商務平臺”(http://ec.****.cn)在線進行逆向競拍報價。報價應為含稅到廠價(含運費),煤款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運費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成交及通知
采購人按照入廠不含稅標煤單價從低到高的原則確定成交人。成交結果在“中國電建集中采購電子平臺”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結束后,采購人以書面形式向成交人發(fā)出成交結果通知書。七、履約擔保及違約
為保證合同有效履約,在簽訂合同前,成交人應向采購人提交履約擔保。聯(lián)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
履約擔保的形式:****銀行保函。
履約擔保的金額:50萬元。
成交人不交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
八、驗收及合同結算
合同執(zhí)行到廠驗收,“以質論價”。數(shù)量以采購人的入廠計量數(shù)據(jù)為準,質量以采購人的采樣化驗數(shù)據(jù)為準,詳見附件(合同模版)。
九、聯(lián)系方式
詢價人:****
地 址:**省****工業(yè)園區(qū)
聯(lián)系人:郭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933-****036
下載需方合同編號:
供方合同編號:
****
電煤供應合同
需 方:****
供 方:*************
簽訂時間:2024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以下簡稱“需方”)與*************(以下簡稱“供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開、互惠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 合同條款
2) 合同附件
3) 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的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文件
上述文件如有矛盾時,以簽字時間后者為準,同時簽字的以排前者為準。
1.1 供方同意向需方出售,需方同意向供方購買普通混煤用作發(fā)電。
1.2 質量保證
煤質參數(shù)滿足下列要求:
煤種 | 收到基 全水分Mar | 收到基 灰分Aar | 收到基 揮發(fā)分Var | 空干基 全硫St.ad |
4500Kcal/Kg | ≤17% | ≤25% | ≥20% | ≤0.75% |
2.1本合同供應量以需方的需求計劃為準,需方原則上對中標單位根據(jù)標煤單價報價由低到高的排序進行優(yōu)先供應安排,價低者可以依據(jù)自身情況增量供應,直到滿足需方需求量為止。
2.2本合同為單價合同(含運費),到廠價格實行“以質論價”,最終根據(jù)入廠采樣化驗熱值Qnet.ar核定單價。
2.3本合同價款:2024年**月**日~**月***日電煤到廠價格****元/噸(對應熱值4500千卡/千克),即*****元/千卡●噸,供應量****噸,計算公式為:
(1)當Qnet.ar≥4500kcal/kg時,結算單價=Qnet.ar×****元/千卡﹒噸。
(2)當4500kcal/kg>Qnet.ar≥44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1元/千卡﹒噸。
(3)當4400Kcal/kg>Qnet.ar≥43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2元/千卡﹒噸。
(4)當4300kcal/kg>Qnet.ar≥42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005元/千卡﹒噸。
(5)當Qnet.ar<4200kcal/kg時,基準價相應下浮0.1元/千卡﹒噸。
(6)如當日收到基低位發(fā)熱量低于3500kcal/kg,買方有權對該車或該批次拒收或0元結算,不予退回。
2.4本合同為一票結算,稅率為13%,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稅率調整時,本合同稅率及單價根據(jù)國家政策同步調整,保持不含稅金額不變。
3.1 本合同每月結算一次,結算周期為自然月(月初至月末)。
3.2 煤炭質量以需方的化驗結果為準,數(shù)量以需方汽車衡計量數(shù)量為準,并作為結算依據(jù)值核定價款。
3.3 根據(jù)雙方核對確認的結算單,供方開具全額增值稅發(fā)票,經需方審核無誤后于20個工作日內付清本期應付款項。
4.1 本合同由供方負責承運,并承擔運費。
4.2 本合同產品的交貨地點為需方煤場指定地點,運輸過程的一切責任均由供方負責。
4.3 運輸車輛進入需方廠區(qū)后,必須服從需方的管理,尊重需方管理人員,在需方管理人員指定的區(qū)域內排隊、等待卸車,嚴禁進入其它區(qū)域或碰觸、操作需方的機器、設備。
5.1供方在裝車前應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確認,同時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車車計量。
5.2數(shù)量確認以需方汽車衡的計量數(shù)據(jù)為準,以需方的計量數(shù)據(jù)進行校核。當雙方計量數(shù)據(jù)相差較大時,共同查找原因,協(xié)商解決。
5.3需方對合同產品的質量進行最終確認,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車車采樣、批批化驗。供方可對需方的計量、采樣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有權對需方不符合操作規(guī)范和標準的行為提出異議。
5.4質量確認以需方的化驗數(shù)據(jù)為準,以供方化驗結果進行校核。如供方對需方的化驗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需方的電話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煤質復檢申請,否則視為認可需方的化驗結果。當單日或一批次的入廠采樣化驗數(shù)據(jù)偏離礦方的煤質特性時,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結算時應予以剔除,按照月加權平均熱值進行結算。當供需雙方化驗結果差距在134千卡/千克以上時,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電話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供需雙方聯(lián)合取樣并送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化驗,第三方檢驗機構的化驗結果作為產生糾紛當日及取樣當日燃煤的最終結算依據(jù)。
5.5需方在驗收、接卸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個別車輛或一批次來煤的煤質與當天同一批次的其他車輛煤質不相符,由雙方共同認定責任,如屬供方責任,是因裝車等原因造成,
則對該車或該批次來煤進行單車采樣,如收到基低位發(fā)熱量低于3500Kcal/Kg時,則該車或該批次歸零處理,不計入當月來煤結算應。
6.1 供方應優(yōu)先考慮為需方供煤,不得隨意增減日供應量。因礦點發(fā)生事故或臨時檢修等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計劃時,應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需方。
6.2 供方應嚴格控制產品質量,按照合同約定保證煤質,當煤質發(fā)生較大變化時,應立即通知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供方承擔。
6.3 供、需雙方保證使用的汽車衡及采、制、化設備、儀器均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取得合格證。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定期進行校核,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6.4 需方應加強內部管理,計量及采、制、化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操作,保證計量及采樣、化驗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
6.5 需方應合理組織,積極安排卸車,避免造成車輛積壓。
6.6 需方要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7.1 供方人員不配合需方駐礦人員,或在需方廠區(qū)內不遵守需方的相關管理制度,不服從需方的管理,供方按照1000元/次進行違約賠償;辱罵、污蔑需方管理人員者,供方按照5000.00元/次進行違約賠償,合同執(zhí)行期間累計發(fā)生3次上述行為,需方有權終止合同。
7.2 供方應根據(jù)需方的實際需求數(shù)量為準完成供應,當月合同兌現(xiàn)率在90%以上的,屬正常履約,若因供方原因導致合同兌現(xiàn)率<90%時,需方根據(jù)兌現(xiàn)情況進行相應違約賠償,從結算煤款中扣除,若因生產或其他不可抗力客觀原因經認定后可不予賠償。
兌現(xiàn)率范圍(%) | 違約賠償指標 |
90% | 無 |
80%<90% | (合同量×0.9-履約量)×2元/噸 |
70%<80% | (合同量×0.9-履約量)×4元/噸 |
60%<70% | (合同量×0.9-履約量)×6元/噸 |
50%<60% | (合同量×0.9-履約量)×8元/噸 |
到貨率<50%以下 | (合同量×0.9-履約量)×15元/噸 |
7.3 當供方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500大卡,按2元/噸進行違約賠償;當供方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800大卡,按3元/噸進行違約賠償;當供方入廠煤實際熱值與計劃熱值偏差>1000大卡,按4元/噸進行違約賠償。
7.4 供方人員毆打需方人員者,供方按照 10000.00 元/次進行違約賠償,****機關處理,同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
7.5 供方必須嚴格審查運輸車輛,禁止使用供方管理范圍內所有人員和雇傭人員及其 相關人員的車輛參與電煤運輸業(yè)務,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該車輛的運輸資格,同時供方按照10000.00元/車次進行違約賠償。
7.6 供方運輸車輛通過往煤中加水、增加駕駛室乘坐人員等手段虛增重量,或重車過 磅后通過水箱放水、卸備胎等手段減少車輛自重者,供方按照 5000.00元/次進行違約賠償, 同一車輛累計發(fā)生 2 次,取消該車輛的運輸資格;供方車輛累計發(fā)生 10 車次上述行為的, 需方將與其終止合同。
7.7 供方的運輸車輛不按照順序排隊,不按照需方的指揮卸車者,供方按照 2000.00元/次進行違約賠償。
7.8 供方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行為(發(fā)現(xiàn)車箱中用墊底、分層、蓋面等方式 夾入劣質煤、泥沙、石塊、礦渣等明顯摻雜使假現(xiàn)象)的,一經發(fā)現(xiàn),需方有權終止合 同,按當月未結算煤款的 10%向供方收取違約金,并按法律程序處理,同時將取消該貿易商的供應資格。
7.9 在本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 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7.10 因供方責任對需方設備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7.11 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7.12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支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供方應該付的違約金、賠償金,需方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7.13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責的以外,應由責任 方負責賠償。
7.14 其它煤質參數(shù)超限時,需方對供方根據(jù)當日加權平均數(shù)據(jù),按照如下比例進行考核:當0.9%>硫分(St,ad)≥0.75%,當日煤量考核5元/噸;硫分(St,ad)≥0.9%,每上升0.1%,到廠價降低10元/噸;全水分(Mt)≥17%,到廠價降低5元/噸;收到基灰分(Aar)≥25%時,每升高0.1%,到廠價降低0.1元/噸;收到基揮發(fā)分(Var)≤20%時,每下降0.1%,到廠價降低0.1元/噸;以上數(shù)據(jù)在當月加權數(shù)據(jù)超限時不再重復考核。
8.1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后方能生效。
8.2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若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zhí)行時,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終止執(zhí)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xié)商辦理。
8.3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1 雙方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直接向合同履行****人民法院起訴。
9.2 由上述過程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等)應視為一方的損失,除判決書另有規(guī)定外,由責任方承擔。
9.3 在進行審理期間,除提交審理的事項外,合同仍繼續(xù)履行。
10.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于2024年 月 日生效。
10.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 月 日,且雙方理賠完畢、需方付清應付合同款項之日止。
11.1為保證供方對本合同承諾的履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供方向需方提交履約保證金。合同中所有違約賠償金額,需方有權在供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一次性扣除。
11.2保證金繳納時間:供方在本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向需方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未能按時交納履約保證金,視為放棄中標,本合同無效。
11.3保證金金額:供方應向需方賬戶交納現(xiàn)金,金額:人民幣50萬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11.4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合同終止后,需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供方賬戶退還扣除違約賠償后的余款。
11.5履約保證金在保證期間不計息。
12.1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戰(zhàn)爭、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 12 小時內將情況通知對方,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12.2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經調查后估計將延續(xù)到30天以上時,雙方通過**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的執(zhí)行問題。
13.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國法律,使用幣種為人民幣。
13.2供方應指定一名專人負責本合同的執(zhí)行,當人員發(fā)生變更時應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
13.3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副本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方執(zhí)正本1份、副本1份,需方執(zhí)正本1份、副本3份。
13.4本合同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需方(簽章):**** | 供方(簽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授權人(簽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授權人(簽字): | ||
簽訂日期:2024年3 月4日 | 簽訂日期:2024年月日 | ||
聯(lián) 系 人:郭大偉 | 聯(lián) 系 人: | ||
聯(lián)系電話:0933-****036 | 聯(lián)系電話: | ||
地 址:**省**市**縣銅城村 | 地 址: | ||
開票 信息 | 開戶銀行:****銀行**支行 | 付款 信息 | 開戶銀行: |
賬 號:270********00008881 | 賬 號: | ||
稅 號:916********02119XP | 稅 號: | ||
地 址:**省**市**縣**鎮(zhèn)銅城村牛腰坡社59號 | 地 址: | ||
聯(lián)系電話:0933-****031 | 聯(lián)系電話: |